瑞华守卫者5号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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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卫者5号重疾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 详见条款约定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下表金额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以下三者的较大者: 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基本保险金额的140% 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基本保险金额的180% 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⑵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⑶已支付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
若自上一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365日内(含第365日),经确诊重大疾病,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 (见条款第五十五条)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35种) 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5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初次确诊为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初次确诊为中症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40种)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5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初次确诊为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初次确诊为轻症疾病,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5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费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本合同自初次确诊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如未选择“可选责任㈢‘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可选责任㈣‘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本合同终止。如选择“可选责任㈢‘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㈣‘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时,除“可选责任㈢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㈣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见条款约定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按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⑵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⑶已支付的本合同累计的保险费
(可选)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60%
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前款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详见条款约定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因“恶性肿瘤——重度” 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自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365日后,因“恶性肿瘤——重度” 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365日后,因“恶性肿瘤——重度” 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若初次确诊为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再次确诊为同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则再次确诊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进典型改变,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条件。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
若确诊为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对于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6次,且针对其中最后一次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初次确诊为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同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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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保险)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上海市。保险公司在陕西、广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所在行政辖区内,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线上服务 保险公司已基本实现全流程线上售后服务,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的保险业务活动的,您可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来电咨询。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
如实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可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 5)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费用扣除 欠款扣除:保险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险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退保损失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欠款扣除的规定,在扣除各项欠款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支付和凭证 保险公司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您向保险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公司会将您的电子保单发送至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您也可以关注“瑞华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我的-保单服务-的保单”下,查看及下载电子保单。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您还可以登录公司官网www.rhassurance.com 或者拨打瑞华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609-6868 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 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为准。请务必于当日24时前完成投保及缴费流程,否则须重新投保。如您需查询保单信息或索取发票,可以在个人中心的保单列表页查询或进入保单详情页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其余须知: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全服务指南》《理赔服务指南》《投保及承保服务指南》《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
2. 本产品支持的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和55周岁)。
3. 本产品支持的被保险人职业为:1-4类。
4. 本产品支持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购买。
5. 若为婴幼儿投保,被保险人的职业可选学生或无业。
6. 本产品不同缴费年限适用的承保年龄不同,具体情况请点击此处查看。
7. 本产品针对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保额限制,具体情况请点击此处查看。
8. 本产品仅限中国税收居民购买。
9. 本现金价值表仅为保单利益演示使用,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0. 续期提示: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条款
主条款 瑞华祥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 瑞华保险【2022】疾病保险4号/瑞华保险司字〔202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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